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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宏盛恒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M8530
法定代表人:郭凤波
地址:宝鸡市禅风路西段6号
2023年5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冯晓伟、黄俊林、李艳(27020015051、27020015041、27020015056)在一次“VOCs”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建设真空焊接箱、配套污染防治设施、20米高排气管道的; 2、危险废物、杂物混装。
上述事实有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宝鸡市宏盛恒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郭凤波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作为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资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整改的)建设项目未建成且未经验收的,或者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或者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存在舞弊行为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批。经有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项(违反规定的)有本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与无害废物混合的。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加快验收进程。验收完毕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们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改正。贵单位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收到该决定的日期。诉讼。对贵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向金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艳 刘保利 联系电话: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层 邮编:72100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