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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管护制度缺失,管护主体不明确。 “重建和光管管理”。目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仍处于建设阶段。大部分地区尚未出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后期运维管理办法。缺乏健全的长效管理机制,管护机构尚不清楚。
2、运维管理水平低。由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大部分地区缺乏专职人员,不具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维护专业知识。日常运维缺乏监管,有效性无法持续保证。目前尚不清楚建设和管理合同到期后将移交给谁来管理和维护该房产,以及如何管理。部分设施建成后,村民自行管理和维护。他们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足够的精力来投入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导致设施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影响正常运营。
3、后期运维资金缺乏。目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能用于设施后期运行维护。因此,各省普遍存在运营资金来源有限、保障不足的问题。目前,只有少数地区设立了地方财政专项支持。由于大部分乡镇经济基础薄弱,治理设施后期运行维护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建议:
1、介绍运行管护措施,明确管护主体职责。明确各乡镇政府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各行政村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业主单位,逐步形成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村及第三方运维单位共同承担的管理体系。按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类型实行分类管理,积极探索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由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设立专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公司统一执行维护。
2.科学规划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结合农村生活生产实际情况,调查明确污水来源和数量,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和施工工艺,避免盲目追求高大上。设施建设应注重可操作性、可维护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废弃风水池、水池进行污水处理,改造建设氧化池,避免为建设而建设。考核标准是根据实际污水处理效果,而不是污水处理设施的数量。
3、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人员,加强培训。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需要一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政府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的业务技能培训。合格后,即可履行职责,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
4、落实管理维护费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发挥公共财政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对管网破损、水池渗漏等维修难度大、维修资金要求高的事项设立专项维修基金,根据污水处理量分配相应的运维资金,落实专职管理维护人员工资人员。与现有农村垃圾清理制度相结合,积极探索财政补贴与农民缴费合理分担机制。
5、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镇、生态村考核,尽快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监督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结果如下:贫困项目要报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建立奖优罚劣的长效机制。
6、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增强农民环保意识。充分营造村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村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网初步规划完成后,将进行环保任务集体协商和分解,让每个农民都承担起环保责任,履行环保监督权和监督权。知情权。
(注:本文是民进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的提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