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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制定的《嘉定区3岁以下儿童保育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8 日
嘉定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计划
婴儿期是一个人全面发展的开始。 3岁以下的儿童主要由家庭抚养,父母承担着照顾和抚养孩子的主要责任。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嘉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发[2018]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桂[2018]12号),促进全区托幼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嘉定区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工作方案正在制定中制定的。
1. 总体思路
托儿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托儿服务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托儿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举办,为3岁以下儿童,特别是2-3岁儿童提供托儿服务的全日制托儿所。主要着力与教育融合。 、半日制或兼职机构。按照全市“政府引导、家庭为本、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托幼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托育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迫切需求。 。
二、主要目标
促进发展。构建多形式、广泛参与的托幼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托育一体化。开展科学的家庭育儿指导,引导本地区托育服务市场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满足学龄儿童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托幼服务发展。按照托幼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完善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本地区托幼服务市场。
确保质量。按照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必要硬件质量。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和资质要求,提高队伍素质,逐步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三、基本原则
标准指导。要高度重视区域托育服务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托育工作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制定健全本地区托幼机构管理办法、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引导和规范托幼服务市场。
涉及多方。积极推动托幼融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形成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提供规范化、多层次、多元化的托育服务。和可靠的服务。选择托儿服务。
加强监管。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的管理职责,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区域托幼服务管理网络和机制,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负责、综合治理的体系。监管机制联动推进。
优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托幼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托幼机构扶持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托幼机构设立和管理的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为托幼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促进托幼机构发展。托幼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托幼一体化
本区新建公办配套幼儿园应按照《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执行托儿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儿班的住房需要。在满足3-6岁儿童需求的基础上,本区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保证资源和师资的前提下,试点开设日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在办学层次和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开设托幼班,缓解托育资源短缺问题。继续每年六次免费提供科学育儿指导,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设立托儿班,区教育局每年都会根据公办、民办幼儿园的资源情况和入园幼儿情况提前作出安排。各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并纳入区教育局对公办、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幼儿园年度考核内容。
(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幼机构
按照《上海市3岁以下儿童保育机构(点)设置标准(试行)》对保育机构的组织机构、地点、功能、膳食、安全、卫生保健、班级规模、人员配备等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托儿所,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要求,为儿童提供全日制、半日制和非全日制托育服务的机构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儿童,重点关注幼儿保育和融合教育。优化托育服务,满足社会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
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托幼机构,区托幼服务指导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设立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要求,对托育机构进行审查和监督。利润(不包括托儿中心)。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商业楼宇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拥有20名及以上学龄儿童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利用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儿机构,解决本企业职工子女的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同一营业楼内多个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托儿机构(托儿点),满足园区、营业楼内适龄员工的托儿需求。
对企业、园区举办的托儿所招收企业内职工子女的,区托儿服务指导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设立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核查、备案和监督。
(四)鼓励利用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
各街道、乡镇已将托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置空间资源,根据社区适龄人口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托儿服务的场所,委托有条件的托儿机构承担公益性托儿服务。通过重新聘用教育、卫生、计生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为社区学龄儿童家长(包括祖父母)提供科学的托育指导服务。
对社区利用自身资源开办的托幼机构,区托幼服务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设立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核查、备案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托幼服务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的区级托幼服务管理机构和网络,充实机构和人员编制,配备好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理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协同管理机制,审核对各类托幼机构进行备案、检查、监督、排查、培训、指导等,确保全区托幼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5、管理机制
(一)建立分级管理机制
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区政府是实施托育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区托幼服务工作方案,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土地保障,指导街道、镇将公益性托幼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托幼机构合理布局、规范发展。
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级托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领导牵头,有关委、局、街道镇参加,定期讨论解决本区托幼服务管理中的问题。区幼儿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区政府全面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落实街道、镇综合监管职责:各街道、镇负责本地区托幼服务综合监管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托幼服务指导站、市场监管办公厅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全区托幼服务工作发展情况。
调整行政职能:区教育局作为全区托幼服务牵头管理单位,在“三定方案”中调整了工作职能,增设了专职管理岗位。负责规划本区托儿服务发展,制定本区托儿服务规划。采取教育服务管理办法,协调区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综合监管。
设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公益性机构性质和定位,设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设置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经费保障。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托幼机构(点)的登记注册、日常监督、检查评估、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消防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管委、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体改委、税务局、总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政府统筹、教育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街道、城镇、托儿机构、单位和家庭共同参与,共同提供该地区的托儿服务。
区教育局:牵头管理全区托幼服务工作;制定全区托幼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牵头制定托幼机构设置要求和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托幼工作管理机构,充实管理能力,加强对托幼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区托幼服务指导中心做好本区托幼机构申请咨询、设立登记、审核备案等工作;会同有关委、局、街道对托育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负责辖区内的托儿所,对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托儿工作研究;加强对全区有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民办非营利性托幼机构(不含托幼中心)的审核、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低收入家庭低保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营利性托幼机构(不含托幼中心)的登记管理;规范和维护营利性托幼机构的经营秩序,定期检查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全区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对符合要求的托幼机构出具《托幼机构健康评估报告》;依法对托幼机构饮用水进行检查。对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公安局:按照托幼机构安全技术防范要求,负责全区托幼机构的安全管理;对符合要求的托幼机构出具《安全保障完成意见》;定期对本区托幼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区消防队:按照托幼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负责本区托幼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符合条件的幼儿机构颁发《消防安全证书》;定期对全区托幼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类型,指导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托幼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协调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托幼机构的项目立项、编号、备案、审批和技术标准发布。
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各街道、镇按照规划要求提供托幼服务配套住房设施。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开展托幼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区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托幼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税务局:负责全区托幼服务机构的相关税务及征收管理;支持区内托幼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全区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托育中心进行监督指导;指导区托幼机构按照工会法开展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全区幼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区妇联:协作推动社区托育机构建设;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女职工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街道、镇:合理布局区域内托幼机构的地点和规模;负责本地区托幼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整合本地区执法力量,按照法律责任联合执法,及时了解本地区托幼服务业务发展情况,包括托幼机构数量、服务质量、价格及服务人口等。
(三)强化综合监管
建立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各街道镇组成的综合监管网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统一组织下,形成了日常检查发现、集中受理分发协调、违法查处等各环节落实责任人、共同执行的机制。职责。
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建立组织者自查、区托幼服务指导中心网上检查、区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检查、街道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日常检查和发现违法行为在托儿服务市场。
建立集中受理和发放机制。建立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牵头的集中受理机制,对巡查或投诉中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交由街道、镇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机制。托幼机构涉及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街道、镇要牵头,整合本地区执法力量,按照法定职责会同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事务、民政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托幼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将托幼机构违法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就托儿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进行信息公告。依法公开托幼机构备案登记、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拓展相关社会团体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作用。组织全区托幼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托幼服务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和意识。
建立托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托幼机构的申请流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落实综合监管要求
机构自查:托幼机构定期对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相关自查表并上传至相关平台。
定期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各托幼机构的经营状况、人员资质、收费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政府公开。民众。
联合检查:教育部门牵头,配合各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综合监管:各街道、镇负责综合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了解全区托幼机构发展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团队建设
根据托育业务规模,区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街道、镇增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托育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统筹。工作。明确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托育服务指导站的工作职能,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和人员。
(二)加大财政投入
区财政局将托育工作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督指导、专业研究、人才队伍培养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性托幼机构。
(三)强化硬件支撑保障
保障幼儿工作管理所需的办公场地、设施设备等必要的硬件设备,建立网上巡查平台,做好信息数据对接和推送,支持幼儿工作管理和指导服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