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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户)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户)粪便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价。
2 施工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
《农田畜禽粪便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导则》(GB/T 26622)
《畜禽养殖废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
《畜禽粪便堆肥利用设备》(GB/T 2874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GB 38400)
《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GB/T 4750)
《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规范》(HJ 497)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程设计》(NY/T 1220.1)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 3442)
3 术语和定义
3.1 畜禽
指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其他畜禽品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
指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3.3 畜禽养殖户
是指不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
3.4 畜禽粪便
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和污水的总称。
3.5 固体肥料
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泄漏的饮用水和冲洗水以及少量分散饲料组成的固体混合物。
3.6 液体厩肥
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泄漏的饮用水和冲洗水以及少量分散饲料组成的液体混合物(包括粪浆)。
3.7 畜禽粪便处理设施
指畜禽粪便减量化、收集、暂存、处理等设施和设备。
3.8 暴露的储存设施
指通过自然贮存对畜禽液体粪便进行好氧、兼氧、厌氧发酵处理并满足防渗、防溢要求的开放式构筑物,包括氧化池、化粪池等。
3.9 封闭式储存设施
是指通过自然储存对畜禽液体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处理的封闭结构。
4 基本要求
以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畜禽粪便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原则,通过清洁生产和设施设备的完善,减少用水量、粪便损失、恶臭气体和温室气体。生产,提高设施设备配套率和粪便综合利用率。重点以生产沼气、沼肥、肥水、堆肥、沤肥、商品有机肥、枯枝落叶、基质等以资源化利用为目的的处理方法,同时兼顾现场生产反冲洗水的利用、农田灌溉用水及环境水体达标。排放等处理方式,规范建设标准,科学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设备,促进污染防治与畜牧业协调发展。
5 施工内容
5.1 设施设备一般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和粪便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便处理设施和设备,并满足雨淋要求。防护、防渗、防溢、安全。保护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畜禽粪便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便临时储存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科学处理畜禽粪便,防止环境污染。
5.2 圈舍和运动场内的粪便减量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应采用干粪清粪、水浸粪、地垫料、床(网)垫草等清粪技术,逐步淘汰水冲技术,合理控制粪污用水量清洁过程。新建养殖场采用干粪清粪技术的,鼓励机械干粪清粪。鼓励畜禽养殖场使用碗式或液位控制防溢饮水器,减少饮水泄漏。新建生猪、养鸡等养殖场应当采用圈舍封闭式、半封闭式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圈舍封闭式改造,收集处理恶臭气体。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保持合理的清粪频率,及时收集圈舍、运动场粪便。鼓励畜禽养殖场做好运动场地防雨、防渗、防溢,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5.3 雨污分流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液体厩肥应采用地下沟渠或管道运输。应采取密封措施,确保安全。输送管道应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被覆盖且通常较高。距地面5厘米,防止雨水倒灌。
5.4 畜禽粪便暂存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便临时储存罐(场)的,液体粪便临时储存罐的容积不得小于单位牲畜日生产液体粪便量和家禽数量(立方米/天·头、禽、羽毛)×暂存期(天)×设计库存量(头、禽、羽毛),固体粪便暂存场体积不得小于每日固体粪便产量每体积畜禽单位(立方米/天·头、禽、羽)×暂存期(天)×设计存栏量(头、禽、羽),暂存期按最大转运时间间隔确定加工。鼓励采取覆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
5.5 液体厩肥储存和发酵设施
通过露天储存设施处理液状粪便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输、混合等设施设备,其量不应小于畜禽液状粪便日生产量(立方米) /天·头、只、羽)×储存期(天)×设计库存量(头、羽、羽),储存期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农林作物施肥最大间隔时间生产。建议储存期至少180天,以保证充分发酵和分解。双尿素等物质应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露天仓储设施交替使用。
畜禽养殖场(户)通过密闭贮存设施处置液厩肥时,应当采用覆盖、覆膜等方法,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同时应配备必要的运输、搅拌、气体收集和处理或燃烧火炬等设施和设备。封闭贮存设施的容积不得小于单位畜禽日产液体粪便量(立方米/天·头、禽、羽毛)×贮存期(天)×设计饲养量(头、头、羽)。鸟、羽毛)。储存期限应根据当地气候而定。农林作物生产条件和施肥最大使用间隔期确定,建议储存期至少90天,以保证充分发酵和分解。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菌群、镉、汞、砷、铅、铬、铊、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封闭式仓储设施交替使用。
畜禽养殖场(户)采用异位发酵床技术处理液体粪便,适用于所有猪、禽粪便的处理。发酵床的建筑容积一般不小于0.2(猪)、0.0033(肉鸡)、0.0067(蛋鸡)或0.013(鸭)(立方米/头、羽毛)×设计饲养量(头、羽毛) ,并配备供氧、除臭、翻转等设施设备。
5.6 粪液深度处理设施
如果对固液分离后的液体粪便进行深度处理,可配备收集池、曝气池、沉淀池、高效固液分离器、厌氧反应池、好氧反应池、高效氮气和根据不同工艺进行除磷等。膜生物反应器、膜分离浓缩、机械污泥排放、臭气处理等设施设备必须准备好,防止渗漏、溢流。经处理后排入环境水体的,出水水质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入农田灌溉渠道的,还应确保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5.7 固体粪便发酵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可采用堆肥、沤制、产生垫料等方法处置固体粪便。堆肥宜采用带状堆肥、强制通风静态堆肥、槽式、发酵仓、反应器或覆膜堆肥等好氧工艺。应根据不同工艺配备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除臭等设施设备。沤制宜采用平地或半坑泥浆等好氧工艺。垫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转鼓好氧发酵工艺,配备必要的固液分离、加料、混合、发酵、除臭或智能控制等设施设备。分离后的液体厩肥应按5.5液体厩肥的要求进行储存和发酵,并在设施内进行处理。堆(沤)肥设施的发酵量不应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便日生产量(立方米/天·头、禽、羽毛)×发酵周期(天)×设计饲养量(头) 、鸟类、羽毛),保证经过充分发酵分解、处理后,去除蛔虫卵、粪大肠菌群、镉、汞、砷、铅、铬、铊、缩二脲等物质应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8 沼气发酵设施
采用沼气工程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处理的,应配备调节池、固液分离器、储气设施、沼渣沼液储罐等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除臭措施。根据工艺不同,可配备全混合厌氧反应器、上流式厌氧固体反应器、干式厌氧发酵反应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上流式厌氧复合床、内循环厌氧反应器、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或立式推流式厌氧反应器等设施设备。采用户用沼气池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处理的,应当符合户用沼气池的设计规范,并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
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液返田使用的,应当通过露天或密闭储存设施进行处理。贮存量不得小于沼液日生产量(立方米/天)×贮存期(天),贮存期不得小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料的最大间隔期和建议贮存期周期至少60天,以保证充分发酵和分解。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菌群、镉、汞、砷、铅、铬、铊、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渣返田利用或基质利用的,应进行后续堆肥处理。堆肥设施发酵量不小于(日产沼渣+辅料添加量)(立方米/天)×发酵周期(天),保证充分发酵分解。铅、铬、铊、缩二脲等物质应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利用沼气发电或者净化生物天然气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沼气发电、沼气净化等设施设备。
其他6人
6.1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本指南制定符合当地降雨规律和降雨规律的畜禽养殖场(户)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施肥习惯,科学确定储存周期等设施要求。
6.2农业农村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