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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权限,简化和优化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明确和规范了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形式。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主要特点。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为加快城乡低保制度协调发展,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概念统称为“最低生活保障”,并就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审核程序和制度设计实现城乡协调发展。针对新修订核查办法“只核查、不鉴定”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中的家庭收入内容、不纳入家庭收入的情况、入户调查程序等事项。部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办法》指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访等方式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工作。要求等,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查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同居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社区予以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确定救助金额,颁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并自核准决定之日起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制成。
《办法》规范了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申请的受理,取消了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单位申请受理,增加了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经常居住地。明确“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服务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进一步简化申请受理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必须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并向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同居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委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转载第三版)(继第一版之后)申请低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同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并在协助申请书上签字询问住户家庭经济状况。配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授权书。
《办法》明确,智力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以及其他残疾级别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残疾人家庭;患有严重、严重疾病的人员;与家人失散、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满3年(含3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以单户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此外,为提高救助效率,要求低保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明确了每个链接的处理时间限制。 《办法》明确,民主审查不再是必经步骤,只有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人才可以进行民主审查。 《办法》从加强监督、明确人员责任、信息公开、报告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梁兰)